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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乐福超市社会责任调查报告

上传者:徐小白 |  格式:docx  |  页数:17 |  大小:99KB

文档介绍
业务员为名,手持该公司为他开的存折账户,每月领取数百元至上千元的“好处费”,两年共计2.5万元。法院认为刘勇无视国法,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条件向他人索要财物;并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他人给予的好处费,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司的正常管理活动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交易秩序,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Рb、辞退门Р事件一:在家乐福工作的销售女工盛玉(化名),因怀孕而被解雇,家乐福借劳务派遣用工模式避责任。Р2008年3月1日,盛玉从山东农村来到北京方庄家乐福上班,成为了卖场内的一名销售女工。尽管她和她的同事们都戴着家乐福统一发放的胸牌,身着带有家乐福标志的工作服,销售家乐福的商品,并由家乐福管理,但一旦有劳动纠纷发生,家乐福却可以不承担任何责任。Р家乐福的“豁免”,通过劳务派遣完成。尽管家乐福采用的并不是“引厂进店”的销售模式,但大多数的销售人员却需由供应商“派驻”。如此一来,家乐福即将用人的责任和风险都转嫁给了供货商。当然,供货商也不甘吃亏,不少公司会再选择劳务派遣公司,进行第二次责任的转嫁。在工作了大半年以后,一直作为威莱公司销售人员的盛玉,在2009年1月1日被要求和一家从未听说过的劳务派遣公司——广州南方人才资源租赁公司(下称南方人才)签订劳动合同。在这样一套复杂的制度下,家乐福似乎仅仅是一个工作场地的提供者,没有劳动合同的约束,不管发生任何纠纷,都可以一概撇开关系;而供应商则可通过劳务派遣,中断工龄计算,也可随意解雇工人,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而销售工人的权益,却在卖场、供应商和派遣单位的夹缝间,得不到有力保障。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曾对家乐福超市的用工方式进行调查。调查显示,劳务派遣公司并未缴纳销售工人的社会保险或未完全缴纳,工人们常常没有加班费的长时间超时工作,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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