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PPP项目合同系列谈】之二十“违约、提前终止与补偿”

上传者:叶子黄了 |  格式:docx  |  页数:16 |  大小:23KB

文档介绍
(2)违反排他性(唯一性)条款;(3)未能按时完成征地拆迁补偿工作;(4)未能按时支付政府付费;等。Р就“项目公司(中选社会资本方)重大违约”而言,通常将项目公司重大违约情形中可能严重影响项目可用性的情形作为合同提前终止的情形在PPP项目合同中进行约定,如:(1)声明与保证条款中出现严重失实;(2)未能完成项目融资;(3)建设工程质量、进度不符合要求;(4)运营期内绩效考核严重不达标;(5)违反股权变更的限制;等。Р需要注意的是,上述“重大违约情形”并不等同于“提前终止的情形”, 通常约定在“重大违约情形”持续一定期限未能纠正,且在约定的期间仍未能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的,并且对合同目的的实现造成实质影响的,才作为“提前终止的情形”,以防止当事人利用提前终止条款随意解约,影响合同的效率。Р(三)提前终止(合同解除)的程序Р1. 解除权人Р通常在PPP项目合同中约定,一旦出现提前终止的情形,在有违约情形的情况下,仅守约方有权发出终止通知;无违约情形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均可发出终止通知。Р2.  合同终止意向通知Р约定终止意向通知的目的是希望各方通过友好协商并采取补救措施,尽量避免PPP项目合同的提前终止。但为了保证提前终止条款不被协商过程架空,在PPP项目合同中通常会约定协商期限,在该期限内若各方达成一致意见,则停止提前终止程序,若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则解除权人可正式发出合同终止通知。Р值得注意的是,发出合同终止意向通知并非合同终止的必经程序,由合同各方根据项目情况在PPP项目合同中自行约定。Р3.  合同终止通知Р《合同法》第95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因此,为了督促当事人充分、积极的行使自身的权利,在PPP项目合同中通常会约定发出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