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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 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投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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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盟间开展以下投资便利化合作: (一)为各类投资创造必要环境; (二)简化投资适用和批准的手续; (三) 促进包括投资规则、法规、政策和程序的投资信息的发布; 并(四)在各个东道方建立一站式投资中心,为商界提供包括便利营业执照和许可发放的支持与咨询服务。第二十二条机制安排一、鉴于常设机构尚未建立,由中国—东盟经济高官会支持与协助的中国—东盟经济部长会应监指导、协调并审议本协议的实施。二、东盟秘书处应监控并向中国—东盟经济高官会报告协议的实施情况。所有缔约方应在履行东盟秘书处职面与秘书处进行合作。 22 、各方应指定一个联系点,促进缔约方间就本协议涵盖的任何事务开展交流。应一方要求,被要求方的联系点应指明某事务的办事机构或负员,便利与要求方的交流。第二十三条与其他协议的关系本协议不得减损一方作为任何其他国际协议缔约方的现有权利和义务。第二十四条一般审议中国—东盟经济部长会或其指定应在协议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召开会议, 之后应每两年或在其他适当时候召开会议, 审议本协议, 以推进第二条(目标)所设定的目标。第二十五条修订缔约方可书面修订本协议,此类修订应在缔约方同意的日期生效。第二十六条交存对于东盟成员国,本协议应交存于东盟秘书长,东盟秘书长应及时向每一个东盟成员国提供一份经核证的副本。第二十七条生效一、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 6 个月生效。 23 、缔约方承诺完成使本协议生效的国内程序。三、如一缔约方未能在签订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使协议生效的国Р内程序, 该缔约方依照本协议的权利与义务应自其完成此类国内程序之日后 30 天开始。四、一缔约方一俟完成使本协议生效的国内程序,应书面通知其他缔约方。下列经各自政府正式授权,特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投资协议》,以昭信守。本协议于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五日在泰国曼谷签订,一式两份,以英文写成。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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