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争端解决机制各缔约方应在本协议生效1年内,为实施本协议建立适当的正式的争端解决程序为机制。在上文第1款所称的争端解决程序与机制建立前,任何关于木I办议的解释、实沌和适用的争端,应通过磋商和/或仲裁以友好的方式加以解决。第十二条谈判的机构安排已建立的中国一东盟贸易谈判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一东盟TNC”)应继续负责执行本协议中所列的谈判计划。各缔约方在必要时可以建立英他机构來协调和实施依照本协议开展的任何经济合作活动。屮国一东盟TNC和上述所有机构应通过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F简称“中国外经贸部”)与东盟经济髙官会(简称SEOM),定期向中国外经贸部部长和东盟经济部长会议(简称AEM)汇报其谈判进度及成果。无论中国一东盟TNC于何时何地进行谈判,东盟秘书处和外经贸部应联合给以必要的行政支持。第十三条杂项条款木协议应包含所附附件及其内容,以及将来所有依照木协议通过的法律文件。除非木协议另冇规定,本协议或依照本协议采取的任何行动不得影响或废止一缔约方依照其现为缔约方的协议所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各缔约方应当努力避免增加影响实施本协议的约朿或限制。第十四条修正木协议的条款可经各缔约方以卩面形式相互同意达成的修正案加以修订。第十五条交存方对于东盟成员国,本协议应交存于东盟秘书长,东盟秘书长应及时向每一个东盟成员国提供一份经核证的副本。第十六条生效本协议于2003年7月1H生效。各缔约方应于2003年7月1tl前完成使本协议生效的国内程序。如一缔约方未能在2003年7月1H之而完成使本协议牛效的国内程序,该缔约方依照本协议的权利与义务应a其完成此类国内程序之H开始。一缔约方一俟完成使木协议生效的国内程序,即应以书面形式通报所有其他缔约方。鉴此,我们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本协议以英文卩就,一式两份,2002年11月4日签署于柬埔寨金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