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的费用;Р(二)与投资合同相关的支付,包括贷款协议引起的相关支付;Р(三)全部或部分出售或清算投资所得款项;Р(四)另一缔约国国民与该项投资相关的收入和报酬;Р(五)根据第六条和第七条所获得的款项;或Р(六)由投资涉及的争议产生的支付。Р二、除本协定中另有规定外,缔约任一方都应保证以上转移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确定的可自由使用的货币按照转移当日的市场汇率不延迟地进行。Р三、尽管有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在以下情况下缔约方可以通过公平、公正、非歧视和善意地适用本国法律阻止转移:Р(一)破产、无力偿还或保护债权人利益;Р(二)有价证券、期货、期权和其他衍生品的发行、买卖和交易;Р(三)涉嫌刑事犯罪或行政处罚;Р(四)现金或其他货币工具的转移申报;或Р(五)满足司法或行政程序的需要。Р四、在国际收支遇到严重问题或受到严重威胁的时候,缔约一方可以参照国际标准实施有关措施,暂时限制转移。这些限制应该在平等、无歧视和善意的基础上实施。Р第九条Р代位Р如果缔约一方或其指定的机构根据其对非商业风险的一项担保或保险合同就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某项投资向投资者作了支付,缔约另一方应承认:Р(一)该投资者的权利和请求权依照缔约一方的法律或法律程序转让给了缔约一方或其指定机构;以及Р(二)缔约一方或其指定机构在与投资者同等的范围内,代位行使该投资者的权利或执行该投资者的请求权,并承担该投资者与投资相关的义务。Р第十条Р健康、安全和环境措施Р 一、缔约双方认识到放宽国内健康、安全或环境措施来鼓励投资的做法是不恰当的。因此,缔约一方不得放弃或贬损有关措施或承诺放弃或贬损有关措施,以鼓励投资者在其领土内设立、并购、扩大或保留投资。Р二、只要不是以专断或不合理的方式采取有关措施,或有关措施不构成对国际投资的变相限制,本协定不应解释为阻止缔约一方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而采取或维持必要的环境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