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应当自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以内提出;相关考核主体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7个工作日以内作出答复。Р第十一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专家抽取12个月:Р(一)考核年度内,抽中后拒绝参加评标评审8次以上;Р(二)评标评审结果被复评,且个人评标评审意见被证实存在明显错误2次以上;Р(三)不按规定参加培训;Р(四)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Р第十二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诚信记录,纳入专家信用信息库:Р(一)明知应当回避而不主动申请回避;Р(二)委托他人或代替他人参加评标评审;Р(三)在评标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评审正常进行;Р(四)不按照招标、采购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评审;Р(五)在评标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不正当行为;Р(六)拒绝在评标评审报告上签字,且不书面说明原因;Р(七)不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及调查;Р(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评标评审行为。РР第十三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专家资格,3年以内不得再申请入库;情节严重的,列入省专家库黑名单,终身不得再申请入库,有关信用信息推送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涉嫌违法犯罪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Р(一)提供虚假材料,获取专家资格;Р(二)私下接触投标人;Р(三)在评标评审结果确定前,泄露评标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和参与的评标评审项目有关信息;Р(四)询问招标人代表倾向性意见;Р(五)泄露评标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Р(六)索取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获取其他好处;Р(七)发生第十一条所列情形2次以上;Р(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严重影响评标评审结果的行为。Р第十四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不满”不包括本数。Р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0月31日。此前发布的有关专家考核规定,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