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办的新增专项培训,不作为评标专家继续教育培训考核依据。Р相关行政部门应自培训工作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市发展改革委及时提供相关情况,更新库内对应专家信息。Р评标专家应按培训计划安排,积极参加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Р第二十四条一个年度内,评标专家存在下列行为的,在年度考核中直接评定为不合格:Р(一)同意参加评标后,请假缺席评标的次数达到3次的;Р(二)参加评标但迟到45分钟以上达到3次的;Р(三)不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次数占应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次数超过50%的;Р(四)年度出勤率低于40%的。Р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况的评标专家,不参加年度考核:Р(一)一个年度内,1次都未被抽到的;Р(二)连续抽到但不参加评标的次数未达到5次,且在一年中没有参加过评标的;Р(三)一个年度内,请假累计时间超过6个月的。Р第二十六条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负责将年度考核中评为优秀和不合格的专家名单,自考核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在“重庆市招标投标综合网Р”上进行公示。Р第四章监督管理Р第二十七条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及工作人员存在以下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涉及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Р(一)通知专家到达时间不合理,导致专家无法按时参与评标;Р(二)无故取消已确认参加评标的评标专家评标资格,另行抽取评标专家的;Р(三)对专家反映的评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不予受理的;Р(四)对评标专家的考核徇私舞弊的;Р(五)未按时、不如实将评标专家日常考核等相关情况进行录入、报送的。Р第二十八条评标专家对日常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评标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向作出考核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书面申诉,涉及多个行政监督部门的,向牵头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对年度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申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收到申诉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