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入缓决者,仍打入监候,留待下年秋审;凡三经缓决者,多改为流刑或发遣。Р16清末修律Р答:①进入20世纪以后,面对国内革命运动的心腹之患和西方侵略的肘腋之患以及士大夫阶层“变法自强”的呼声,清政府不得不进行立法修律活动。②清末修律坚持“中外通行,有裨治理”的指导原则,既吸收西方法律形式和法律制度又维护中国伦理纲常。③修订法律馆是清末负责修订法律的专门机关。④沈家本、伍廷芳是修订法律大臣。修订法律馆在二人的主持下进行了大量的删定旧律、制定法的活动,开启了中国传统法律近代化的道路。⑤主要成就有1910年《大清现行刑律》、1911年《大清新刑律》、1911年《大清民律草案》以及一系列的商事立法和法院组织法和诉讼法。⑥清末修律的特点。指导思想上:中西-内容与形式;内容上,保守内容与先进形式;法典编撰形式上,明确实体法程序法之间及各自内部的差别;实质上,:维护君主专制。⑦历史意义。中华法系解体;法律近代化基础;引进传播先进法律学说制度;助于资本主义发展和法教育近代化。Р17、清末的宪法文件Р答:①1908《钦定宪法大纲》,中国第一个宪法性文件,条文内容体现了大权统于朝廷,宪政公诸舆论的立宪指导原则。②实质上是给君主专制披上宪法外衣;③但第一次对臣民权利作出规定,对启发民智有意义。Р①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后制定的《十九信条》,被迫于革命风暴席卷,形式上被迫缩小了皇帝的权力,相对扩大了国会和内阁总理的权力。②是一种应急的政治策略,已经不可能挽回清王朝覆灭的败局。Р18五权分立Р答:①孙中山参照西方宪政理论和中国国庆构建其宪政思想理论。为解决人民权利和政府权力矛盾的问题,提出了权能分治理论。权,即政权,是人民管理政府的力量包括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项政权;能,即,治权,即政府管理国家事务的权能,包括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项权能。权能分治,就是要实现人们有权,人民有能的宪政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