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或者委托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Р2.3.6 各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前和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和警戒区域,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对暂时难以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后极易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相关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保养和监测监控,防止事故发生。Р隐患涉及相邻地区、单位或者社会公众安全的,各单位应当立即通知相邻地区、单位,并在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相邻地区、单位应当支持配合。Р2.3.7 对因自然灾害可能引发事故灾难的隐患,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的要求进行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本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Р2.3.8 对外部因素造成的重大事故隐患,本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应当向公司及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Р2.3.9对隐患的整治,必须有闭环型的记录和台账。隐患整治清单可以与排查清单同表建立。对重大隐患的整治,还需要有专门的包含“五定”在内的整治方案。Р 3. 附则Р3.1各单位要严格按照集团公司《事故隐患日周月排查治理制度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本单位事故隐患日周月排查制度工作方案或制度,落实工作措施,确保工作制度落实。Р 3.2各单位要认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及时排查治理各类安全隐患,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企业事故隐患日周月排查治理制度长效机制。Р 3.3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