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 以及村民( 代表) 会议同意向外公开转让的财产权利, 应组织向社会进行公开拍卖。去年我们在温州 1 第一个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村一一黎明街道洪殿村进行村集体资产拍卖时, 根据村级集体资产拍卖标的不同情况有区别地组织拍卖。对土地已是国有, 权属清晰的东港大楼、村综合大楼的房地产, 采用向社会进行公开拍卖。而对建设用地还是村集体所有的温州I 市黎明中路 192 号原菜场资产(沿街5 问简易营业房和现民丰超市经营的简易棚房) 和土地虽是国有,但不宜对外转让的温州 I 市洪殿南路 87 号配电房、机器设备( 兼带服务功能) 等整体资产,在村级集体组织内部的进行拍卖,由村民或本村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参与竞买。 3 、在签订委托拍卖合同时,除向村委会索取相应的文件、资料权属证件、村民( 代表) 会议决议、街道( 乡镇) 批准意见外, 还特别酌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交款办法、期限; 设定资产交割, 协助买受人办理权属证照变更、过户的责任, 期限和具体措施; 分清税、费负担责任。资产状况较为复杂的拍卖标的,还应为村委会、买受人制作《资产转让合同》样本,约定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列入拍卖系列文件。发布拍卖公告,除按拍卖法规定通过报纸或其他新闻媒介发布外,还宜在行政村范围、村级集体组织内部张贴或分发拍卖公告。对在村级集体组织内部实施拍卖登记时, 要特别注意审核竞买人资格。举行拍卖会, 务必将村委会成员、村民代表请到场。一是增加拍卖透明度, 有利拍卖现场监督,二是可以及时处理和预防一些意外情况。总之, 村集体资产拍卖涉及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的改革和拍卖各方当事人的经济利益和权益, 政策性强。我们要依照《拍卖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参照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严格规范村集体资产拍卖程序,对委托人、拍卖人、竞买人的行为进行规范,真正发挥拍卖市场机制在转让村集体资产方面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