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协议或者按照约定的仲裁规则能够确定仲裁机构的除外。”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2005 年5月1 日施行的《仲裁规则》第 4 条第 3 款规定:“凡当事人约定按照本规则进行仲裁但未约定仲裁机构的,均视为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综上所述, 本案中能够根据该合同约定的仲裁规则确定仲裁机构。因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案例】某施工企业承接某高校实验楼的改造工程,后因工程款发生纠纷。施工企业按照合同的约定提起仲裁,索要其认为的尚欠工程款。由于期间实验楼因实施规划要求已被拆除,很难通过造价鉴定对工程款数额作出认定。仲裁庭在审理期间主持调解。双方均接受调解结果,并当庭签署调解协议。 2. 问题(1) 当事人不愿调解的,仲裁庭可否强制调解? (2) 仲裁庭调解不成的应该怎么办? (3) 调解书的法律效力如何? (4) 调解书何时发生法律效力? 3. 分析(1) 按照《仲裁法》第 51 条第 1 款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 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 仲裁庭应当调解。”但是,仲裁庭不能强行调解。(2) 按照《仲裁法》的规定,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3) 《仲裁法》第 51 条第 2 款规定,“调解达成协议的, 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 按照《仲裁法》的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案例】某施工企业承接某开发商的住宅工程项目,在工程竣工后双方因结算款发生纠纷。施工企业按照合同的约定提起诉讼, 索要其认为尚欠的结算款。开发商在法院作出判决之前,与施工企业就其起诉的所有事宜达成一致。 2. 问题(1) 当事人能否在诉讼期间自行和解? (2) 诉讼阶段的和解如何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3) 当事人就诉讼的所有事宜均已达成和解,诉讼程序该如何继续? 3. 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