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其法律责任。 7.3 安环办负责各个分子公司安全、环保的协调管理,安环办享有检查报告权、考核权及行政处理建议权等。公司全体员工应认真履行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违反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安环办可建议其限期整改,如未整改或执行不力,视情节轻重,经分管副总审批后,可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罚款、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相关经济处罚原则如下: 7.3.1 部门存在安全环保隐患,经上级安全环保监督管理部门或安环办指出后不及时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的,对部门经理处以 100 元罚款,对直接责任者处以 50元罚款; 7.3.2 发生重大安全环保事故的,对公司主管领导处以 500 元罚款,对部门经理、安环办主任处以 500 元罚款,对安环办主管人员处以 200 元罚款,对直接责任者处以 1000 元罚款; 7.3.3 由于存在安全环保隐患或安全环保事故使公司受到政府处罚的,其罚款由责任部门承担,安环办承担连带责任,并对主管领导和安环办主任处以 500 元罚款,安全主管人员处以 200 元罚款; 7.3.4 未按照本制度规定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或未按本制度规定如实告知员工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或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无证上岗的,应对责任人处以 100 元罚款; 7.3.5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处以 50— 500 元罚款; 7.3.6 上述个人罚款由安环办通知人力资源部从本人工资中扣除,对各分、子公司的罚款由安环办通知财务部门进行帐务处理。 7.4 公司员工不服从管理,违反公司安全清洁生产管理制度或操作规程和其他相关制度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并给予 50—100 元罚款,由安环办通知人力资源部从本人工资中扣除。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8、附则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在安全环保管理办公室。总经理( 签名): 沈阳兴发陶瓷有限公司二零一二年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