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罗马人,应像我们祖先做的那样,按照罗马法律加以审判,……”42,而伦巴第王国的《利特勃兰德法律》以及法兰克墨洛温王朝的法律也有类似的规定。43而对于各王国内的日尔曼人相互之间的社会关系,蛮族王国通常按照本族原有的习惯和后来专门制定的法律来加以调整,如西哥特王国的《尤里克法典》,勃艮第王国的《勃艮第法典》(即《贡多巴德法典》),伦巴第王国的《罗萨里敕令》和《利特勃兰德法律》,以及法兰克王国的《利普里安法典》等,它们都是专门适用于各自王国内的日尔曼人的法律。不过,这里需要重点提出的是,在蛮族王国内的日尔曼人与罗马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以及进入一个蛮族王国内的其他蛮族日尔曼人与当地日尔曼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对于第一种社会关系,正如本文第一部分所分析的,各王国一般是按照日尔曼人的法律来解义这两对概念既相联系,又相区别。首先,属人法、属地法包含两个层面的含义:其一是指冲突规范中的两种系属公式,其二就是从法律适用的角度来区分法律的两种表现形式;法的属人性与属地性是指法律适用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法律的两种基本性质;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则是法律适用的两种基本原则。40SeeSimeonL·Guterman,TheOriginoftheConflictofLawsintheEarlyMiddleAges,7NewYorkLawForum,133-34(1961).41当然,蛮族王国法律的“属人性”其实也是相对而言的,这是因为这种“属人性”是相对于一个蛮族王国内部的日尔曼人与罗马人而言的,事实上,如果一个蛮族王国的法律超出其地域范围,它是否还能够得到其他蛮族王国的承认,是要视具体的情况而定的。对此问题,下文将有更详细的分析。42参见【法】基佐著,沅芷、尹信译:《法国文明史》第一卷,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252页。43参见李秀清著:《日尔曼法研究》,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45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