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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工程量核实及台账、计量支付包括变更及台账

上传者:qnrdwb |  格式:docx  |  页数:11 |  大小: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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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的结算单、债务凭证,可否作为其雇用人员直接起诉我公司的证据? 2 、包工头与项目部有无签订分包合同,是否影响包工头直接起诉我公司索要工程款请求的成立? 3、假定包工头与项目部订有分包合同,可否据此阻却其雇用人员直接向我公司索款诉讼? 论证回答意见: 1、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有关“表见代理”的法律原则,分包工程的包工头在项目工地对其雇员实施管理、施工的行为,系由我公司的施工、管理权派生的行为,可以视为代表我公司的管理行为,其所出具的结算凭证、欠条等,当由我公司承担法律后果。(包括民工劳务费) 2 、项目部与包工头有无分包合同,不影响包工头索要工程款的起诉。从实践案例来看,范某某、王某某两案均未订有分包合同,但都没有因此而影响其起诉。相反,范某某案恰恰利用了没有分包合同的空当,以项目部结算价不合理为由,通过法院委托造价部门对工程量进行审价,其结果必然远远高出双方原口头商定的结算价。 3 、假定项目部与包工头订有书面分包合同,也无法阻却其雇用人员起诉我公司。因为分包合同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合同,而包工头雇用人员可以无效分包合同导致其损失为由仍要我公司承担责任。一旦分包合同被认定无效,则包工头的行为仍按“表见代理”原则处理。(合法分包除外) 以上分包均指未经业主同意的不合法分包。分析结论 1、无论项目部与包工头有无分包合同,都不能使我公司摆脱分包带来的一系列法律责任。 2 、不合法的分包遗患无穷,特别是在包工头行为失控时,其一切施工管理行为均可能由我公司担责。在这一层面上,包工头出具的结算凭证引发的第三方与我公司的诉讼要比包工头直接与我公司发生的诉讼危害性更大,涉及面更广,局面更难以控制。 3 、包工头中途毁约,为躲避亏损风险自保而甩摊不管的情况是最危险的,是引发上述诉讼的最具危险性的行为。以上三点认识,应当引起各项目经理部的足够重视。避免以后类似情况在以后的项目中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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