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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查处非法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规定(局法规2013248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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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米或者总长度超过 18 米的, 处以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第八条对运输不可解体大件货物的非法超限车辆依照下列标准实施处罚: (一)未经许可擅自超限运输的,处五千元罚款; (二)持有效超限运输许可证,但未按规定时间、路线、时速行驶的,处二千元罚款; (三) 使用租借、转让的超限运输许可证的, 处五千元罚款; (四) 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许可证的, 处一万元罚款; (五)车、货与超限运输许可证不符的,处五千元罚款; (六) 有上述情形且超限重 5% 以上的, 按照本规定选择较重的处罚标准处罚。第九条对反复多次违法, 拒绝、阻挠或以其他方式妨碍执法的, 可加重处罚; 对强行闯卡或以其他暴力、威胁手段妨害执法的,可直接处三万元罚款。第十条对公民个人处五十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罚款, 收取五千元以上的赔(补) 偿费的, 应当按照一般程序实施处罚或处理。处一万五千元以上罚款的,还应当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案件承办人应当依法全面收集、核实与案件有关的调查笔录、检测单据等足以认定违法行为人、违法事实的证据资料。第十一条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法行为人无异议, 且收取赔(补)偿费数额不超过五千元的可以实施当场处理,按规定收取赔(补)偿费。收取赔(补)偿费必须开具合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第十二条对符合当场处罚、当场收缴条件的,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实施当场处罚或者当场收缴。第十三条除符合适用当场收缴的情形外,行政处罚的罚款收缴一律依照《行政处罚法》实行罚缴分离, 或依照有关规定由执法单位代收代缴。第十四条各路政执法单位要依照局有关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规定,结合本规定设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逐级分解、明确行政处罚审批权限。第十五条本规定自 2013 年7月1 日起生效, 2018 年7月 1 日失效。此前局颁布实施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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