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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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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持无效上岗证件上岗的,处以200元的罚款。(三)驾驶员培训学校(班)聘请无教员准教证的人员从事教学工作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无准教证的教员,每人次处以200元的罚款。(四)教员准教证未经年审的,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章行政处罚运用与执行第十八条道路运输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发生两项以上违法行为的,应分别处罚。第十九条对当事人在同一运输过程中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第二十条道路运政机构对道路运输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时,应责令违法行为当事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限期改正的,道路运政机构必要时可以暂扣道路运输牌证,签发待理证,允许车辆继续营运,并指定违法行为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接受道路运政机构的检查。第二十一条道路运输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二条道路运政机构实行行政处罚的程序和文书按《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违法行为当事人对道路运政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违法行为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十五天内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道路运政机构可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第四章附则第二十四条在本规定发布之前交通部规定的道路运输行政处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解释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起施行。交通部一九九O年九月二十四日发布的《道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试行)》同时废止。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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