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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2016年1号令

上传者:upcfxx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26KB

文档介绍
应证明材料: Р (一)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 Р (二)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证明。Р 第二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车辆管理档案制度。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车辆基本情况,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或年度类型等级评定复核、车辆变更等记录。Р 第二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运输车辆的技术管理情况纳入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和诚信管理体系。Р 第三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积极推广使用现代信息技术,逐步实现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信息资源共享。Р第七章法律责任Р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Р (一)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未达到《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 Р (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Р (三)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 Р (四)未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或者档案不符合规定的; Р (五)未做好车辆维护记录的。Р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予采信其检测报告,并抄报同级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处理。Р (一)不按技术规范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检测的; Р (二)未经检测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检测结果的; Р (三)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Р 第三十三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Р第八章附则Р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原交通部发布的《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1990年第13号)、《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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