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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路总公司节能减排项目推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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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以及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等因素对各铁路运输企业申报项目进行遴选,经审查列为总公司示范项目的,使用总公司更新改造资金不超过 70% ; 列为总公司推广项目的, 给予不超过 20% 的资金补助;列入国家节能减排资金补助项目的,除国家给予的补助外,总公司给予 20% 的补助。项目推广时限一般不超过 5年。第十九条总公司鼓励各铁路运输企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等模式实施节能减排项目。各铁路运输企业可对合同能源管理公司实行市场准入制度,依法合规选择合同能源管理公司参与各铁路运输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并对合同能源管理公司实行动态管理,优胜劣汰。鼓励非运输企业与具备相关资质单位组建合同能源管理公司,承办铁路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各铁路运输企业应控制合同能源管理在铁路系统应用中的风险,并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核批复。对于符合推广项目条件的, 总公司给予不超过 10% 的配套资金, 作为合同能源管理公司路方出资。第五章监督检查和处罚第二十条各铁路运输企业节能环保主管部门应对项目施工过程中的相关技术标准和工程质量等进行监督检查,对达不到要求的,督促项目执行单位及时整改。总公司计划统计部根据需要对项目实施过程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并将结果在总公司范围内通报。第二十一条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问题之一者,总公司可视情节全部扣回或部分扣回已拨付资金, 并在全路通报批评: (一)无正当理由,在总公司批复并下达计划后半年内未开工建设的; (二)未按经审批的施工图等专项设计文件实施,擅自作出重大工程变更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的; (四)未通过工程验收且整改不及时的; (五)工程、设备质量达不到设计要求的; (六)资金挪用、不及时拨付的; (七)运营期间不能按期保养设施设备,造成不能正常使用的。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总公司计划统计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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