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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区建筑工程停车泊位规划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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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均建筑面积<250㎡停车位/户1.5-144㎡≤户均建筑面积<200㎡停车位/户1.21.590㎡≤户均建筑面积<144㎡停车位/户1.02.0户均建筑面积<90㎡停车位/户0.33.0二、建筑面积≥10000㎡的大型超市、农贸市场、专业市场的商业建筑,地面机动车停车泊位(不含二层及以上和屋面停车)应不少于该地块商业机动车停车泊位总数的20%。三、实行人车分流的居住小区,除按本通知第一点要求配建机动车停车泊位数外,应在其主入口、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增加设置不少于每百户3个的访客机动车停车泊位。四、幼儿园、小学等教育设施用地,除按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配建机动车停车泊位数外,应在其主入口处且位于围墙外侧、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增加设置集中的地面机动车停车泊位,配建标准应符合表2规定。表2建筑工程类型机动车备注计算单位标准幼儿园停车位/百位幼儿5.0以每班30人计小学停车位/百位学生2.0以每班40人计五、配建停车场(库)应就近设置,并宜采用地下或多层车库。鼓励地面机动车停车场采用植草格、林荫式停车场及机械式停车楼。地下室设置机械式机动车停车泊位的,不计入该项目机动车停车泊位指标。六、建设工程配建的停车泊位应与该项目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并同时投入使用。七、非机动车停车泊位的布置与设计,应考虑将来转为机动车停车泊位的需要。居住建筑的非机动车停车位宜在地下车库内设置。八、本通知未涉及的办公、旅馆、体育场馆、影(剧)院、学校、经济适用房和安置房等建筑类型停车泊位配建标准及其它未尽事项,按照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执行。九、本通知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台州市建筑物停车泊位设置暂行标准》(台建规〔2004〕91号)同时停止执行。本通知施行前已选址(核发规划条件)、土地出让公告已发布的建设项目仍按原规划条件执行。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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