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政府救济后生活仍十分困难的职工;家庭人均收入虽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但由于疾病、子女教育或意外灾难等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困难职工;因各类灾害或重大意外等造成生活特别困难需要临时救助的职工;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需要援助的职工。第三条帮扶资金用于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开展的各种帮扶活动。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困难职工子女就学救助、职业培训与就业援助、法律援助等。第四条根据当年帮扶资金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救助标准(困难帮扶资金救助一年内原则上不得重复享受)。具体救助标准为:(一)生活救助:1、特困职工节日慰问。春节送温暖期间一次性向特困职工发放春节慰问金(含慰问品)每户1000-1800元。(二)医疗救助:1、重病特困职工凭《重病救助爱心卡》,当季度药费自费超过1500元时,可享受1000元的重病补助金;2、其他重病困难职工给予800-2000元不等的一次性补助金。(三)就学救助:每年金秋助学期间对于特困职工和困难职工子女中的研究生、大学生、高中生、初中生、小学生分别给予2500元到1000元不等的助学金。(四)职业培训与就业援助:为帮助困难职工子女和农民工掌握技能实现再就业而进行的技能培训与就业援助,所发生的费用列入帮扶资金年度预算。(五)法律援助:列入街道总工会法律援助的职工,视案件情况一次性救助500-800元。(六)临时性救急帮扶:对遭受突发性灾难,经调查核实确为生活特殊困难的职工,视困难程度给予300元—1000元不等的一次性救助金。第五条帮扶资金发放审批程序:职工服务中心根据职工的困难程度提出困难救助、重病救助、就学救助的补助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发放,补助资金超过1500元的,需报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后发放。资金的发放必须填写全国总工会统一规定的困难补助发放凭证(《困难补助资金发放凭证》),受救助人签名领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