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突措施落实状况检查。 Р 12.检查指导所属煤矿(涉煤子、分公司)编制生产接替打算,合理安排生产布局,实现开拓煤量、预备煤量、回采煤量和安全煤量的平衡。 Р 13.检查指导所属煤矿(涉煤子、分公司)编制采掘工作面水文地质状况分析报告、各类防治水工程效果验证报告和地面防治水工程设计、矿井防水煤(岩)柱设计、采掘工作面探放水设计等。 Р 14.监视检查安全生产技术治理制度、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制定和执行状况。 РРР Р Р 15.催促企业副总工程师及分管部门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Р 16.催促检查所属煤矿(涉煤子、分公司)瓦斯治理预警分析处置工作的落实状况。 Р 17.参加瓦斯浓度超限在3%及以上隐患(事故)责任追查工作;指导所属煤矿(涉煤子、分公司)瓦斯浓度超限在3%以下隐患(事故)责任追查工作。 Р 18.制止采场布置、采掘接替等不符合规定组织生产行为。 Р 19.制止和查处超通风力量生产、瓦斯超限作业、不执行防突措施或措施执行不到位、瓦斯抽采不达标、安全监控系统不完善组织生产等行为。 Р 20.制止防排水系统不符合规定、受水害威逼的采掘工作面未实行防治水措施或执行不到位组织生产行为。 Р 21.制止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不到位组织生产行为。 Р 22.检查指导所属煤矿(涉煤子、分公司)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Р 23.每年至少分别参加指挥1次瓦斯爆炸、火灾、煤与瓦斯突出和突水事故等应急救援演练。 Р 24.催促落实职责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防范措施。 Р 25.催促落实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指令。 Р 26.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