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Р 第七条 甲方支配乙方执行 工时制度。Р 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日为Р 咀方支配乙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应当事先取得劳动行政部门特别工时制度的行政许可确定。Р 第八条 甲方对乙方实行的休假制度有Р 五、劳动酬报Р 第九条 甲方每月 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Р 咀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Р 第十条 甲方生产工作任务缺乏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费为 元或按 执行。РРРРРРРРРРРРРР 六、社会保险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Р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参与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担当相应社会保险义务。Р 第十二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甲方按 支付乙方病举工资。Р 第十三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Р 第十四条 甲方为乙方供应以下福利待遇Р 七、劳动爱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Р 第十五条 甲方依据生产岗位的须要,遵照国家有关劳动平安、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平安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爱护用品。Р 第十六条 甲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平安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平安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削减职业危害。Р 第十七条 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Р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Р 第十八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Р 第十九条 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