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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新生:有关农村土地承包权流转的三个问题

上传者:火锅鸡 |  格式:docx  |  页数:4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的承当。多数农民很也许会在法律规范之外,谋求通过成本更低的交易措施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РРР  上述这些问题在短期内也许无法解决。承包土地只能用于农业生产经营是国家的基本国情决定的。由于中国实行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因此,为了避免土地所有权的转让,在设计土地承包经营权时,不得不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限定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而这样一来,使得跨地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成为泡影。这阐明中国农业管理部门在制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时,充足考虑到了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从实际出发,试图逐渐解决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问题。但是必需看到,这样的解决方案不也许从主线上变化农民收入增长缓慢的问题,不也许建立科学的农村土地流转法律体系。Р  笔者觉得,解决中国农村土地流转问题必需分三步走:第一,应当变化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将目前分属于不同样集体组织的土地收归国有,由国家制定统一的流转法。第二,在承认并且保护现存的农村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同步,逐渐调节土地承包关系的当事人,让农民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和统一的政府部门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第三,建立非营利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介组织,为农民在自愿基本上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提供服务。也就是说,在明确土地发包方为国家后来,许可人们跨地区从事土地承包经营活动。Р  从严格意义上说,土地的承包经营和土地的合伙化经营、股份制经营只但是是经营措施的不同样。在不可以享有土地流转增值收益的状况下,不管采用何种经营措施,所有难以从主线上变化当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状况。核心的问题就在于,国家决策部门应当在充足考虑到农民切身利益的状况下,从主线上改革农村的土地所有制,变化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限制性规定,最大限度上调动农民的积极性。简朴地说,作为土地的发包方,后来政府可以通过变化农村土地的用途,设立长期的农村发展基金,改善农民和土地之间的关系,建立长期的农民社会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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