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商定承当的责任的行为。即①保证人;②被保证人;③债权人。Р 保证的措施有两种,即①一般保证;②连带责任保证。Р 2、保证人的资格:Р 如下组织不能作为保证人:(1)公司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2)国家机关。(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机关、社会团队。Р 3、保证合同的内容:Р 4、保证责任:保证担保的范畴涉及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补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未商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法律规定6个月)РРР (四)留置:《担保法》规定,可以留置的财产仅限于动产,且只有因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运送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权人才有也许实行留置。Р (五)定金: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定金担保: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商定的债务的,无权规定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商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Р 三、保证在建设工程中的应用Р (一)施工投标保证:在下列状况下可以没收投标保证金或规定承保的担保公司或银行支付投标保证金。Р (二)施工合同的履约保证:一般是由银行或担保公司向招标人出具履约保函或保证书。Р (三)施工和付款保证Р 第四节 工程保险Р 二、建设工程涉及的核心险种Р (一)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Р 1、概述:建筑工程一切险是承保各类民用、工业和公用事业建筑工程项目,涉及道路、桥梁、水坝、港口等,在建造过程中因自然劫难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损失的险种。 建设工程一切险往往还加保第三者责任险。Р 2、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中国规定,工程动工前,发包人应当为建设工程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因此,采用应当由发包人投保建设工程一切险。被保险人具体涉及:(1)业主或工程所有人;(2)承包人或分包人;(3)技术顾问,涉及业主聘任的建筑师、工程师及其他专业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