际施工的30幢别墅)总体通过竣工验收。经计算,原告实际施工后,姚卫军应支付原告根据商定结算措施计算的工程总价款为5054452.78元,姚卫军已支付原告4135480元,至今尚欠918972.78元未支付。余贤明向法院起诉,规定姚卫军支付欠付工程款,并由中南公司承当连带责任。Р 裁判Р 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觉得,中南公司违法将建设工程肢解后分包给姚卫军,姚卫军又将分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非法转包给余贤明,中南公司在明知实际施工人为余贤明的状况下,向姚卫军支付工程款而未向余贤明直接支付工程款,中南公司有过错,因此应承当相应的民事责任。在余贤明向姚卫军主张实行前述工程款而未能清偿状况下,中南公司应对不能清偿部分承当补充补偿责任。法院判决:姚卫军支付余贤明工程款871241元,中南公司对上述工程款经实行未能清偿部分承当补充补偿责任。РРР 被告不服,提起上诉。Р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觉得,余贤明的合同相对方为姚卫军,原审判决由中南公司对姚卫军应支付余贤明的工程款经实行未能清偿部分承当补充补偿责任根据局限性。11月5日,法院判决:姚卫军支付余贤明工程款871241元。Р 评析Р 1.本案所涉合同效力Р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对合同无效的情形作出了具体规定。建设工程关乎民生,其质量好坏,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国家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着更为严肃的管理和监督,对该类合同的主体条件同样也存在着严格的限制。中国建筑法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获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级别许可的业务范畴内承揽工程。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严禁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严禁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使用措施律问题的解释》(如下简称《解释》)第一条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三种具体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