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开头生效时往往无法预料,又因衍生金融品交易的双方在契约开头生效时,只是开头享有某种权利或者担当某种义务,并没有发生实际的款项支付,因此,对金融工具的确认标准明显有别于财务会计现有的确认标准。 Р 三、对我国的金融工具会计核算体系建设的建议 Р 1 进一步健全会计法律与规范。目前,国内会计准则中关于金融工具的规范甚少。1996年财政部出台的详细会计准则征求看法稿中仅涉及期货,内容也过于简略,问题尚待理清,实务中各期货交易所和投资企业对期货交易的会计处理与披露又各不相同。现行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是1993年颁布实施的,在这10多年中,我国的宏观经济形势和金融业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金融企业的业务创新步伐逐步加快,金融机构表外业务的占比和风险也日益加大,且各金融机构又自有一套自己的会计科目和详细核算方法。这说明我国衍生金融工具会计在理论上和实务中都与现实所要求的水平相距甚远。我们特别需要有一套完整、统一的衍生金融工具会计核算理论来指导、规范各项衍生金融工具业务。 Р 2 加强国内金融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建设。金融监管当局要督促商业银行逐步建立、健全与进展衍生金融工具相配套的各项内部掌握制度,以有效防范、掌握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所带来的风险。 РРР4РР 3 进一步加强国内商业银行从业人员队伍建设。金融工程在国际上也是一个新生事物,加之性质、结构简单,很多从业人员对此尚很生疏。但它涉及的交易量大、高收益和高风险并存,所以必需予以充分披露。因此必需加强从业人员的培训,要从专业学问、职业道德方面提高从业人员素养,以提高衍生金融工具会计核算的质量。 Р 金融工程虽然可以加强金融体系各层次的创新活动,为企业经营与投资供应必要的规避或分散金融风险的工具,但在充分利用的前提下,也要留意到金融工程进展对财务会计核算的影响,在传统中突破,在应用中创新,使金融工程真正为我国的金融深化发挥最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