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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建筑物区分所有中管理规约的效力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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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的‘业主公约’,使之成为全体区分全部权人稳定生活的坚实基础。”在本案中,作为原告的多数业主,基于在业主大会上以多数票表决通过的管理规约以及业主委员会据此与第三人签订的托付经营合同,就要求少数业主同意并参与该托付经营合同,正是出于对多数决效力的不正确理解,将管理规约的效力范围扩大到了对业主专有部分全部权的处分上,因此导致“多数”与“少数”双方诉诸公堂。商厦中部分业主当然可以让渡其经营权给第三人行使,但不能以多数业主的自愿来代替少数业主是否自愿的推断。由于将商铺交由第三人经营,本身就是多数业主行使其专有权的一种体现,而拒绝托付经营,也是少数业主行使其专有权的一种方式,两者均应受到敬重。假如多数业主制定通过的管理规约侵害了少数业主的合法权益,则少数业主可以行使物权法所给予其的撤销权,将管理规约的效力限制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之内,使之不至于构成对业主专有权的侵害。 РР4РРР 解释: Р 黄越钦:“住宅分层全部权之比较法讨论”,载郑玉波主编:《民法物权选辑》(上),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3年版,第433-434页。 Р 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册)》(修订二版),作者台北2021年自版,第419页。 Р 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册)》(修订二版),作者台北2021年自版,第420页。 Р 刘才智:“论业主共同打算事项范围的确定--以区分全部权解释第7条的适用为中心”,载《政治与法律》2021年第8期。 Р 谢哲胜:《民法物权》(增订二版),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版,第165页。 Р 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册)》(修订二版),作者台湾2021年自版,第397-398页。 Р 刘得宽:《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1995年版,第30页。 РРР5РР 白江:“传统与进展:德国建筑物区分全部权法的现代化”,载《法学》,2021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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