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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延期交房催告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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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两者中较高的金额进行赔偿。Р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因此,出卖人从催告之日起3个月内应不能履行交房,买受人将保留提出解除合同的权利,同时要求出卖人返还购房款及依据银行同期贷款利支付利息,并支付违约金。Р四、对于延期交房期间买受人外租房屋的租金赔付问题,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在延期交房期间,房租应由开发商承担,根据买受人的《租房合同》及缴纳房租的收据证明,请出卖人赔付买受人从2018年1月1日至交房日的全部房租。Р五、出卖人应按正规程序履行商品房交接义务,应取得国家规定的全部证明文件,达到交房标准,方可通知买受人办理交接手续。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将拒绝接收房屋并向有关部门举报出卖人的违规行为,且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РР买受人要求:Р本着友好协商、及早入住、避免产生延期交房的相关责任、避免事态扩大的原则,向贵方致函,请贵方及时就《关于督促及时交付同和春天小区房屋的催告函》及上述问题进行作出书面承诺,其结果或承诺的书面文件发送给本人,或者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给本人,联系邮箱xxxxxxxx。否则如贵方严重延误交房,因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违约责任均由贵方承担。本人保留继续追究贵方违约责任的全部合同权利,并视贵方整改或协商情况决定是否进行房屋交接。如有必要本人将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就贵方的违约行为追究贵方的法律责任,并要求贵方承担期间所产生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误工费、房款利息及期间所产生的租金成本Р特此函告。Р同和春天x号楼x单元x层xxx号Р催告人: Р2018年 1月 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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