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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编2021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国际私法》期末试题及答案(试卷号: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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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均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奠定了基础。19世纪末叶, 一些国家的立法便开始采用这一原则。此后,在各国的立法和实践中,几乎都采用了动产与不动产物权依 物之所在地法这一原则。(4分)Р(3)总之,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承认了动产和不动产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这一公认的国际私 法原则。(1分)Р六、案例题(共15分)Р澳大利亚公民方某于2011年8月底来中国广东观光旅游,在此期间与原告中国公民柳某相识并建 立了恋爱关系。方某在广东观光两、三天后便返回了澳大利亚。2011年10月17日,方某再次来到广东, 与柳某相处一个星期后,便于同月25日在广州市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双方婚前相处的时间 短,彼此了解不够,旦婚后柳某拒绝与方某同居,双方无法建立起夫妻感情,双方互相埋怨。2012年8 月2日,柳某以双方婚前了解不够,感情基础差,婚后无法建立起感情,夫妻关系无法维持为理由,向广 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方某离婚。方某在答辩中也认为双方大妻关系确难以维持,表示同意离 婚,但要求将婚后所购的录像机一部归其所有。柳某对此表示同意。Р问:(1)对于本案,受理法院有无管辖权?Р(2)如受理法院有管辖权,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审理?Р答:(1)中国公民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离婚之诉,属于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依旷《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该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对于本案,广 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7分)Р(2)应适用中国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6条规定,“协议离婚,当事 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 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 法律”;该法第27条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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