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医疗广告,应当由其广告审查员查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实广告内容。РРР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收回《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告知有关医疗机构:РРР( 一) 医疗机构受到停业整顿、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РРР( 二) 医疗机构停业、歇业或被注销的?;РРР( 三) 其他应当收回《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情形。РРР第二十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布医疗广告,县级以上地方РР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情节РР严重的,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РР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РР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布医疗广告的,按非法行医处罚。РРР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发布医疗广告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在一年内不受理该医疗机构的广告审查申请。РРР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后,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通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查处。РРР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РРРРРР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РРР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0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