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并依法执行国家税收政策。Р第三十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收费与财务管理的规定,收费项目及标准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收费时段应与培训时间相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在学生缴费时将有关退费办法向学生进行公示,学生未完成的培训课程,要严格按相关政策规定及双方合同约定及时办理退费。Р第三十五条 学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Р第三十六条 学校的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政府财税部门的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Р第八章 变更与终止Р第三十七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Р第三十八条 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РР第三十九条 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Р第四十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Р(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Р(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Р(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Р第四十一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依法进行财务清算。Р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Р第四十二条 对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Р(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Р(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Р(三)偿还其他债务。Р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Р第四十三条 终止的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