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班子成员【】人,有职工代表【】人(注: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由机构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机构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机构董事及其近亲属、校长(行政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六】条(职权)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机构的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情况;(二)监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机构章程或者董事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机构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履职情况。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二十七】条(质询与调查)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发现机构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机构承担。第【二十八】条(议事规则)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二十九】条(党组织职权)机构根据相关规定成立或挂靠相关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党组织根据党章及相关文件加强自身建设、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促进机构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诚信办学,引导培训机构端正培训思想,严格内部管理,规范招生,收费等行为,防止培训造假及以不正当手段谋取非法利益,切实提高培训质量和社会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