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或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由学校报审批机关批准。按照国家的规定由审批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进行财务、财产清算和结算,清偿债务,处理一切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教育机构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Р(一)不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Р(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Р(三)发生分立、合并的;Р(四)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自愿解散的;Р(五)因不可抗力迫使学校停办的Р(六)连续两年未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Р第四十一条本教育机构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终止办学,接受审批机关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Р第四十二条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后,即为终止。终止的教育机构向审批机关交回办学许可证和学校印章。Р第四十三条本教育机构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办学审批机关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Р第八章章程修改程序Р第四十四条学校章程修改一般在董事会(或理事会)换届时进行,如遇特殊情况,在理由充分的前提下可提前修改,修改程序是:Р(一)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在董事会(或理事会)会议上以书面形式提出修改章程的理由、内容及相关修改条文,提交董事会(或理事会)讨论;Р(二)与会成员讨论章程修改理由和相关条文,经2/3以上董事同意方可通过,并形成书面修改决议;Р(三)修改后的学校章程应在董事会(或理事会)通过的30日内送登记管理机关核准,Р学校应将核准后的章程送审批机关备案,并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Р第九章附则Р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经20XX年04月10日董事会(或理事会)讨论通过。本章程在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由审批机关备案后生效。Р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其中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РXX培训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