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款第1)~第2)项的步骤。 Р4)道路车行道平均垃圾量和人行道平均垃圾量应分别按下式计算: РР式中c-—道路平均垃圾,g/m2; Рcj—-某路段垃圾量,g/m2。 Р计算结果保留1位小数。 Р6.3。3定量质量评价应符合下列要求: Р1道路可见垃圾污渍密度检测结果应按表6.3.3—1的规定作10分制评价,并作记录。 Р表6。3。3—1道路可见垃圾污渍密度评价 РР2道路垃圾量检测结果应按表6.3。3—2的规定作10分制评价,并作记录。 РР表6.3。3-2道路垃圾量评价 РР3道路定量质量评价加权值应按下式进行计算,并应按表6。3。3-3的规定作记录。 РР式中D——道路定量质量评价加权值; РD1--可见垃圾污渍密度评价平均分; РD2--垃圾量评价平均分; Р5--各项权重值。 Р计算结果保留1位小数。 Р表6.3。3-3道路清扫保洁定量质量评价 РР6。4道路清洁度评价 Р6。4。1道路清洁度的百分制评价应按下式进行综合加权值计算,并应按表6。4。1的规定作记录。 РРР式中Q——道路清洁度(分); Р0。4,0.6—-各项权重值. Р计算结果保留1位小数。 Р表6。4.1道路清洁度评价 РР本标准用词说明 Р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Р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Р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Р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Р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Р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Р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Р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Р2条文中指明必须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РР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质量与评价标准(CJJ/T126—2008) Р条文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