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不得捆挂、起吊不明质量,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的重物.ﻫ4。5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严禁起吊操作.Р4。6应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Р4。7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而可能滑动,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没有衬垫时不得进行起吊。Р4。8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ﻫ4。9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中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ﻫ4.10无法看清场地、无法看清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吊。Р4.11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在输电线路近旁作业时,应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起重作业。РРР4。12停工和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ﻫ4.13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修;在有载荷的情况下,不得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Р4。14下方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ﻫ4.15遇大雪、暴雨、大雾及6 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露天作业。ﻫ4.16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例如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型起重机械的操作规范。Р5.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的工作Р5。1将起重臂和吊钩收放到规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应断开电源开关。ﻫ5.2对在轨道上作业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锚定。ﻫ5.3吊索、吊具应收回放置到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保养.Р5。4对接替工作人员,应告知设备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