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严禁起吊操作。 4 .6 应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 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4 .7 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而可能滑动,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没有衬垫时不得进行起吊。 4 .8 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4 .9 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中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 4 .10 无法看清场地、无法看清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 不得进行起吊。宜昌东阳光锅炉 SNCR 脱硝工程卷扬机起吊方案 4 .11 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在输电线路近旁作业时, 应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起重作业。 4 .12 停工和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 4 .13 在起重机械工作时, 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修; 在有载荷的情况下,不得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4 .14 下方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 ;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4 .15 遇大雪、暴雨、大雾及 6 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露天作业。 4 .16 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 例如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 除遵守本标准外, 还应遵守该定型起重机械的操作规范。 5. 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的工作 5.1 将起重臂和吊钩收放到规定的位置, 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 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应断开电源开关。 5.2 对在轨道上作业的起重机, 应将起重机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锚定。 5.3 吊索、吊具应收回放置到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保养。 5.4 对接替工作人员, 应告知设备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