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就推行本协议发生纠纷,应经过协商处理;协商处理不成,可提请本协议登记(立案)机构调解或:□向深圳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租赁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上述两种方法双方应共同选一个,并在□里打“√”)。Р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约定以下通信地址为双方通知或文件送达地址:Р甲方送达地址: РР乙方送达地址: Р如上述地址未约定,以双方当事人签署协议通信地址作为送达地址。Р送达地址未经书面变更通知,一直有效。一方给另一方通知或文件按送达地址邮寄视为送达。如按上述地址邮寄文件被邮政部门退回,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Р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应该签署《深圳市房屋租赁安全管理责任书》。Р第十五条 附页内容是本协议一部分,经双方签章后生效。Р租赁期间,甲、乙双方可就本协议未尽事宜,另行协商作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须在签署后10日内到原协议登记(立案)机关登记(立案)。Р本协议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协议登记机关执 份。Р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Р РР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Р РР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Р联络电话: 联络电话:РР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Р委托代理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Р 年 月 日 年 月 日РРРР登记或立案人(签章):Р Р协议登记(立案)机关(签章): 年 月 日РР(附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