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举报举报人就有诬陷之嫌;假如信息起源来自于游客投诉,那么在数月以后才投诉行为违反常理;假如信息起源来自于“据调查”,那么在调查结果出来数月以后才作出处罚通知,那么行政机关就有不作为或钓鱼执法嫌疑。即使我企业有违法现象发生,我企业违法最初时间是1月,和《通知书》作出时间相距11个月之久。所以,不管是从情理或法律角度上去思索,全部是说不过去,是不能成立。四、适使用方法律错误,而且拟处罚数额不公平。《通知书》中对我企业“收取门票后,只游览无偿景点“行为拟处罚为50万元;对于抗拒检验,拒不提供检验所需资料”行为拟处罚为10万元。《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要求》第七条要求:“经营者不实施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累计11种)行为之一,责令更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以下罚款”;而第十四条要求是“违法所得”处理方法。基于上述法律要求,我企业即使有“收取门票后,只游览无偿景点”行为,也不属于《价格违法行业行政处罚要求》第七条要求11种情形;同时,《通知书》也没有说明我企业有“违法所得”内容。所以,该《通知书》适用《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要求》第七条和第十四条要求对我企业进行处罚,是经典适使用方法律错误。即使我企业有如《通知书》中所称违法违规行为,也不可能处以最上限50万元处罚,而且也没有要求对“抗拒检验,拒不提供检验所需资料行为”处以10万元罚款要求。这在全部处罚中是极为少见现象。同时,对和我企业相同“违法”行为其它企业处罚,却只有20万元以下。这充足说明对我企业处罚不公平。综上,湖南省物价局作出两份《通知书》,不符合形式要件,没有通知具体违法违规事实,作出时间和我企业最初所谓“违法”时间相距10个月,不合常理,拟处罚数额不公平,更为关键是适使用方法律错误,所以依法应予撤销。此致湖南省物价局陈说和申辩人:张家界港中旅国际旅行社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