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果买卖协议及和银行签署借款协议在效力上应怎样认定?为何?(3)该合作企业和银行签署货车抵押协议在效力上应怎样认定?银行能否对该货车行使抵押权?为何?(4)假如银行对该合作企业行使债权,合作企业财产应怎样清偿?案例5(1)依据《合作企业法》要求,合作企业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根据合作协议约定办理;合作协议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由合作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由合作人根据实缴出资百分比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百分比,由合作人平均分配、分担。(2)该合作企业和果农签署水果买卖协议及和银行签署借款协议均为有效协议。依据合作企业法律制度要求,合作企业对合作人实施合作企业事务和对外代表合作企业权利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善意第三人。本案中,即使合作人甲、乙、丙在合作协议中约定了"凡5万元以上业务须经甲、乙、丙三人一致同意",但该约定对善意第三人(果农和银行)无效,故水果买卖协议、借款协议均为有效。(3)该合作企业和银行签署货车抵押协议在效力上应认定为成立但未生效,银行在其债权未受清偿时不能对货车主张抵押权。依据担保法律制度要求,抵押人以车辆作抵押,应在该车辆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协议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本案中,合作企业虽以货车为抵押物和银行签署了抵押协议,但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依前述要求该货车抵押协议未生效,另外,抵押权行使以有效抵押协议存在为前提,故银行因抵押协议未生效而不能对抵押货车行使抵押权。(4)假如合作企业债权人银行、赵某、钱某同时对合作企业行使债权,应以该合作企业财产按百分比清偿;不足部分,由各合作人负担无限连带责任。因为,第一,银行和该合作企业之间货车抵押协议并未生效,由此决定了银行对合作企业债权属于无担保一般债权,不含有优先受偿效力;第二,依据合作企业法律制度要求,合作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作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各合作人应该负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