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按《供电营业规则》第八十条规定退补电费。如对检验结果存在异议,可向当地政府技术监督部门申请检定。客户在申请验表期间,其电费仍应按期交纳,验表结果确认后,再行退补电费。Р5.10.2 故障、差错分析Р5.10.2.1 调查组应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明确故障、差错发生、扩大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必要时进行模拟试验和计算分析。Р5.10.2.2 电能计量设备投产后发生的故障、差错,如与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集中检修等单位有关时,应通知相关单位派人参与调查分析。Р5.10.3 责任认定Р调查组应依据故障、差错调查所确定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故障差错中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根据其在故障、差错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和扩大责任者,并确定各级领导对故障、差错应负的责任。在报告中要写明责任者的姓名、职务、职称。Р5.10.4 调查组提交《电能计量故障、差错调查报告书》,经故障、差错调查的组织批准同意,调查组工作即告结束。Р5.10.5 被调查单位在收到《电能计量故障、差错调查报告书》后,如对故障、差错原因和责任分析的认定有异议,应在15日内提出申诉。Р5.10.6 对有以下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严厉处罚:Р5.10.6.1 在调查中采取弄需作假、隐瞒真相或以各种方式进行阻挠者;Р5.10.6.2 故障、差错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故意延迟不报、故意破坏故障、差错现场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者。Р5.10.6.3 对发生电能计量故障、差错的单位,视其情节和性质追究有关领导责任。Р5.10.7 防范措施Р5.10.7.1 故障、差错单位应制订防止同类故障、差错再次发生的对策和措施,要求落实负责执行的单位、人员和完成时间等。Р5.10.7.2 各单位必须保证实施防止电能计量故障、差错所需的费用。Р5.10.8 资料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