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临床症状相同或相近的感染病例,尤其是病例间可能存在具有流行病学意义的共同暴露因素或者共同感染来源时,无论有无病原体同种同源检测的结果或检测回报结果如何,都应当按规定逐级报告本机构感控部门(或专职人员)和法人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4.制订并实施感染疑似暴发、暴发处置预案。处置预案应当定期进行补充、调整和优化,并组织开展经常性演练。九、医务人员感染性病原体职业暴露预防、处置及上报制度(一)涵义。是医疗机构感染性病原体职业暴露预防、处置和上报等活动的规性要求。感染性病原体职业暴露按传播途径分类,主要包括血源性暴露、呼吸道暴露、消化道暴露和接触暴露等。(二)基本要求。1.建立适用于本机构的感染性病原体职业暴露预防、处置及上报规和流程,主要容包括但不限于:明确管理主体及其职责;制订并执行适用的预防、处置和报告流程;实施监督考核等。2.根据防控实践的需要,为医务人员提供数量充足、符合规要求的用于防感染性病原体职业暴露风险的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以及其他支持、保障措施。3.对医务人员开展有关预防感染性病原体职业暴露的培训教育,感染性病原体职业暴露高风险部门应当定期进行相关应急演练。4.建立医务人员感染性病原体职业暴露报告管理体系与流程。5.对发生感染性病原体职业暴露的医务人员进行暴露后评估、处置和随访,严格按照相关防护要求采取检测、预防用药等应对处置措施。6.建立并执行预防感染性病原体职业暴露相关医务人员疫苗接种管理制度。十、医疗机构传染病相关感染预防与控制制度(一)涵义。是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依法依规开展本机构传染病相关感染防控活动的规性要求。(二)基本要求。1.诊疗区域空间布局、设备设施和诊疗流程等符合传染病相关感染预防与控制的要求。2.确定承担本机构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预防和控制工作的主体部门、人员及其职责;明确感控管理部门或人员指导监督本机构传染病相关感染防控工作开展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