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较少发生拒付,且即使拒付,我方处置货物也比较方便。我国外贸企业一般不采用承兑交单方式出口。在进口业务中,尤其是对外加工装配和进料加工业务中,往往对进口料件采用承兑交单方式付款。3、信用证的适用性与汇款和托收方式相比,信用证由于银行的介入使得银行信用取代了商业信用,出口商只要提供符合条件的单据就能取得货款,而进口商只要付款就可取得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买卖双方的风险都大大降低。长期以来,信用证一直是国际贸易结算中最为常用的方式。但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推进,这种局面也在悄悄地发生变化。尽管信用证在我国和亚太地区的国际结算中依然保持着统治地位,但是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受到新兴国际结算方式的冲击,信用证结算的比例已经大幅下降。尤其是欧盟部,信用证业务所占的份额很小,有“夕阳业务”之称。结束语:总之,在国际贸易中,结算方式的选择是非常重要的,它不仅关系到交易各方的利益,也关系到交易的成功与否。不同的结算方式涉及不同的信用,对双方当事人的风险有明显的区别。出口商在选用结算方式时,应在贯彻外贸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确保外汇资金安全、有利于扩大贸易和资金周转的前提下,结合费用负担、汇率风险等综合考虑,这样才能使各种结算方式充分地发挥其功能,也才能对交易当事人真正有益。参考文献:[1]宗祥,徐捷.国际结算(第四版).2008,11[2]危英.论国际贸易结算方式最佳选择[J].2004,11:55-56.[3]蓝寿荣.信用证的独立性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探讨[J].中南民族学院学报,2000.4:84-87[4]茂荣.托收方式与风险防[J].商业经济,2004,8:115-117.[5]褚艳宁.浅析国际结算的风险.[J].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3:15-16[6]金淑云,重力.国际贸易实务[M].天津,南开大学,1998:165-167.蓝寿荣信用证的独立性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探讨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