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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避难所设计规范

上传者:相惜 |  格式:doc  |  页数:53 |  大小:337KB

文档介绍
357的规定。3.2场地选择3.2.1场地型应急避难场所宜结合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学校操场、大型露天停车场、城市广场等室外公共场地进行设计。3.2.2场所型应急避难场所宜结合学校教学楼、学校食堂、体育馆、人防工程、室内地铁车站等公用建筑,或可选择超高层建筑避难层进行设计。3.2.3应急避难功能区的选址及应急避难设施的分布应符合以下的规定:1应按照《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GB50413、《建筑抗震设计规程》DGJ08-9等相关标准要求,优先选择场地地形较平坦,地势较高、空气流通,周边道路畅通、交通便利,具备一定基础设施的适宜地段。2应避开可能发生滑坡、崩塌、地陷、地裂、泥石流等危险用地。3应急功能区不应布置在周围建(构)筑物倒塌影响范围之内,且应避开高压线走廊区域。4应急功能区不应设置在稳定年限较短的地下采空区。5应急功能区应避开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放点、严重污染源以及其他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区域;距次生灾害危险源的距离应满足国家现行重大危险源和防火的有关标准要求。6应急功能区与周围易燃建筑等一般次生火灾源之间应设置不少于30m的防火安全带;距易燃易爆工厂仓库、供气厂、储气站等重大次生火灾或爆炸危险源距离不应小于1000m。3.2.4应急避难场所内的应急避难建筑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1不应选择存在发生地震断裂影响地段的建筑作为应急避难建筑,应急避难建筑避开主断裂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2应急避难建筑所在的场地存在可液化土层时,应进行液化判别;存在液化土层的地基,应采取处理措施,并符合下列规定:1)对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小于0.10g的地区,应按7度(0.10g)要求进行液化判别并采取处理措施;7度(0.10g)、7度(0.15g)、8度(0.20g)、8度(0.30g)地区应分别按照7度(0.15g)、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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