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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标准gb21734—2008《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和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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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通风设施。Р6.3.5 功能介绍设施Р应设置功能介绍图板,宜设置触摸屏、电子屏幕等设施。Р Р7 其他要求Р7.1 标志设置要求Р场所周边主干道、路口应设置指示标志。Р场所出入口应设置避难场所主标志。Р场所内主要通道路口应设置应急设置的指示标志。Р场所内各类配套设施应设置明显的标志。Р7.2 抗震性能要求Р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内的建(构)筑物,以及利用周边建(构)筑物作为配套设施用房的建筑,应达到GB 18306-2001 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Р7.3 篷宿区内分区要求Р应急篷宿区应进行分区,每个应急篷宿分区不应超过1000 m2;每个应急篷宿区之间间距应有大于2 m的人行道。Р7.4 无障碍要求Р各类设施应考虑无障碍要求,按照JGJ 50-2001的规定设置。Р7.5 功能介绍要求Р入口处要设置标有文字说明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平面图和周边居民疏散路线图。Р7.6 场址有效面积要求Р应扣除场地内水域占地面积,大于7°的陡坡占地面积,文物古迹保护占地面积,以及建(构)筑物倒塌影响的面积。Р参考文献Р Р[1] 国际红十字会,编.人道主义宪章与赈灾救助标准.北京: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2001-07.Р[2] GBJ 16—19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Р[3] GB 50180—1987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Р Р国家标准GB 21734-2008《地震应急避难场所Р场址及配套设施》的补充说明Р РI类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符合本标准第5.1条、第5.2条、第5.3条要求,具备综合设施配置,可安置受助人员生活30天以上;РII类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符合本标准第5.1条、第5.2条、第5.3条要求,具备一般设施配置,可安置受助人员生活10天至30天;РIII类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符合本标准第5.1条、第5.2条、第5.3条要求,具备基本设施配置,可安置受助人员生活10天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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