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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回收及处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上传者:菩提 |  格式:doc  |  页数:5 |  大小:25KB

文档介绍
关法律法规执行。七、本地电池生产企业应加强废旧电池的回收利用,在具备相应废旧电池拆解回收的资质时鼓励电池生产企业对废旧电池进行提炼回收及再生;在不具备相应废旧电池拆解回收的资质时,电池生产企业应将其委托给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设施)进行集中处置,并应遵从《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八、废旧电池回收拆解应当在专门设施内进行。在回收拆解过程中应该将塑料、铅极板、含铅物料、废酸液分别回收、处理。九、废旧电池中的废酸液应按照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的有关规定进行收集处理,不得外排。十、废旧电池收集、运输单位在收集、运输过程中应当保持电池外壳的完整,并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酸液外泄。十一、废旧电池收集、运输单位应当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以保证在收集、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时能有效地减少以及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十二、有关单位回收废旧电池后应对电池进行分类存放,区分本地生产的与外地生产的电池。十三、禁止将废旧电池堆放在露天场地,避免废电池遭受雨淋水浸。十四、贮存废旧电池的设施应参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有关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十五、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废旧电池回收处理管理的各项措施,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负责废旧电池回收处理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打击非法回收处理废旧电池的违法犯罪行为。质监部门联合经信部门对电池生产企业的资质及产品质量进行监管,整治、查处违规行为。经信部门配合质监部门对电池生产企业的资质及产品质量进行监管,整治、查处违规行为。工商部门督促电池销售企业建立并切实执行新品电池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对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池依法进行查处。交通运输部门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负责对废旧电池运输企业实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及对企业加强监督管理。十六、在有新的管理办法出台前,汽车废旧电池参照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的回收处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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