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向社会开放所需部分支出,包括能耗、保险、公益性体育活动举办、管理人员聘用等。(五)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学校体育场馆开放工作。鼓励及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投资、冠名、合伙制、捐赠和户外广告等形式积极参与学校体育场馆建设和开放工作,充分发挥其在资金、技术、项目、运营、评估等方面的优势。鼓励社会力量通过竞标等方式对学校体育场馆开放进行市场化、专业化运营,探索创新管理模式,为开放对象提供优质、低价或免费的服务。鼓励引进专业化体育场馆经营管理机构参与学校体育场馆的经营管理,发挥其在专业技术、管理人才等方面的优势,提高学校体育场馆利用率和管理服务水平。通过购买服务或委托运营的方式,由第三方专业化体育场馆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学校体育场馆开放期间的人员出入管理、场馆管理、器材设施日常清洁保养与维护、安全保卫、活动管理、运动辅导、开放日志册的记录工作等具体事项,应通过签订合同明确第三方管理机构的管理责任。第三方管理机构要全面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应组织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协调、组织、建立巡查机制,对设施、场所进行治安巡查,及时处置扰乱公共秩序、故意损害体育设施等行为;做好检查记录、安全警示和相关管理工作,完善学校体育场馆开放期间安全保卫相关规章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备所在街道(社区)、乡(镇),预防并妥善排除各类安全隐患。(六)积极推进学校体育场馆开放信息化建设。要加强学校体育场馆开放的信息公开工作,通过多种方式,公示场馆开放的时段、区域、项目和相关服务,公告使用学校体育场馆的程序、途径和办法。建立学校体育场馆开放信息统计和上报制度,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学校体育场馆开放的相关信息。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充分发挥“互联网+”场馆开放技术创新,建立学校体育场馆开放的信息化综合平台,使信息采集、信息共享、动态监控、用户评价等多种功能一体化,实时显示学校体育场馆开放工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