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遵照本责任书严格执行。出租的房屋,其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危险和违章建筑的房屋,不得出租。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有房屋所有权证明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居民,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单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符合本规定出租条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与承租人签订出租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并办理暂住证;对承租人的、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发现承租人有犯罪活动或者有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房屋停止出租的,应当到公安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房屋承租人的治安责任:必须持有本人居民或者其他合法件;出租房屋住宿的外来暂住人员,必须按《省暂住人口治安管理条例》规定,在十日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登记,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者转借他人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备案;安全使用出租房屋,发现承租房屋有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承租的房屋不准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集体承租或者单位承租房屋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对违反《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的,依照本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管理单位:出租房屋责任人:房屋承租责任人:年月日(房屋出租人、房屋承租人、派出所各一份)承租人身份证复印件(此页附承租人居民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