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应当根据项目需求合理设定订购产品供应商资格,包括技术水平、规模、业绩、资格和资信等,明确对订购产品供应商的具体要求、订购项目成果的详细技术要求等,不得以不合理的要求排斥和限制任何潜在供应商。第七条监督管理(一)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不得分包或转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依法变更合同条款或者签订补充合同的,不得违背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政策。(二)双方当事人依法变更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条款或者签订补充合同的,应当将变更后的合同、补充合同副本以及变更、补充理由报认定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三)创新产品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记录诚信档案中:1.获得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后将合同转包;2.获得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后将合同分包;3.提供的首购产品质量不合格、影响正常使用,或者承担的研究开发任务不能按照采购文件和合同约定完成。(四)订购产品政府采购合同应当约定考核验收、技术成果转化和应用推广等内容。订购产品的知识产权归属,按照国家、省、市及本区有关规定执行。(五)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健全采购内控制度,加强内部监管,明确责任,堵塞漏洞,防范廉政风险。(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创新产品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未依规定执行首购、订购政策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第八条其他事项(一)提供创新产品的供应商应当确保产品质量,并对产品的安全性承担法律责任。采购人在使用创新产品时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向质量监督部门等单位反馈。(二)区属国有企业采购创新产品,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三)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中涉及货物或服务采购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四)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其它未尽事宜,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五)本办法由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20年3月27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龙华区财政局办公室2020年3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