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2019CQ-Z-7号宗地《成交确认书》10日内,按时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3.2.2联合体各成员必须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要求,按约定的出资比例出资,按时缴纳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3.2.2严格遵守大姚县城区2019CQ-Z-7号宗地拍卖出让文件、《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相关规定和约定,严格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利用条件、开发时限和规划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对宗地进行开发建设。宗地不得用于建设国家限制类和禁止类用地项目,项目建设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房地产开发现行政策。3.3如最后由联合体竞得上述宗地土地使用权,联合体各成员承诺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60天内在项目所在地成立方(代表联合体参加竞买的联合竞买人)为法人代表的房地产开发公司。由新成立的公司全面负责地块的开发建设和经营,联合体各方在新公司中按各自的出资比例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第四条违约责任4.1若联合体任何一方违反《大姚县城区2019CQ-Z-7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须知》等拍卖出让文件或《成交确认书》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相关规定,则联合体各方对外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成员有权向违约方追究责任。第五条其它条款5.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联合体各方友好协商并通过补充协议解决,该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5.2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联合体各方应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大姚县人法院起诉;5.3本协议书一式份,交大姚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大姚县自然资源局各一份,其余份联合体各方各一份;本协议自年月日联合体各方签字盖章后即时生效。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