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不可抗力对待。第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的,双方可通过补充协议书协商终止本协议书;若乙方已经收取甲方支付的定金,该费用不以定金罚则处理,由乙方将定金( 不计利息) 返还给甲方即可;若乙方已经收取甲方支付的收回补偿费,则由乙方将其收取的收回补偿费本金返还给甲方;若收回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已经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应恢复原状并再次办理变更登记,但是涉及相关规费的,由双方各自依法承担相应费用。 10 第十八条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造成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协议书的,均应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若因任何一方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第十九条任何一方遇有不可抗力发生,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 48 小时内, 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并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 10 日内, 向另一方提交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迟履行本协议书的书面报告。第七章违约责任第二十条甲方必须按照本协议书的约定,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收回补偿费( 含定金)。如果甲方不能按时足额支付收回补偿费( 含定金), 自迟延之日起, 每日按迟延支付额的万分之三向乙方支付滞纳金。逾期付款超过 30 日以上的, 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书,收回收回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甲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同时,乙方并可请求甲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第二十一条甲方按本协议书的约定支付收回补偿费的,乙方必须按照本协议书约定,按时向甲方交付收回地块。由于乙方未按时交付收回地块而致使甲方延期占有收回地块的,每延期一日,乙方应当按本协议书约定的收回补偿费总额的万分之三向甲方偿付违约金。乙方延期交付收回地块超过三十日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书,乙方应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已经收受的土地收回补偿费的其他部分。同时,甲方有权请求乙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第二十二条守约方按照本协议书的约定解除本协议书时,